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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刑适用与执行中调研文章

为了惩治贪利型犯罪,我国1979年的刑法典正式确立了财产刑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作为附加刑的罚金和没收财产在对犯罪分子的惩处中发挥了重要作用。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更是扩大了财产刑的适用范围,对打击犯罪和遏制犯罪的发生越来越显示出举足轻重的作用。财产刑是以对犯罪分子的财产权益予以剥夺为内容的刑罚规定。我国现行《刑法》中共有147个

条文规定了罚金刑,59个条文规定了没收财产刑,分别占刑法分则条文的42%和17%,可见财产刑已成为我国刑罚体系中十分重要的内容。自1997年新《刑法》实施以来,南阳两级法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于应当判处财产刑的犯罪分子均适用了财产刑,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同时我们也发现在财产刑的适用与执行中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财产刑刑罚功能的发挥。下面笔者试着就目前财产刑适用与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归纳分析,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对策,以期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推动立法的尽快完善,充分实现财产刑的刑罚价值。

一、财产刑适用与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现行《刑法》关于财产刑适用范围设置不够科学,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了财产刑功能的实现

1、贪利型犯罪,因犯罪主体身份不同设置不同的财产刑,没有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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