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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官员诚信缺失原因与对策透析

地方官员诚信缺失问题是近年社会关注的焦点和学界研究的热点,据据《小康》杂志调查,2006年地方政府官员以75.36%的比例当选为信用最差群体,2007年则“以80.3%的绝对多数”再一次“被网民选为信用最差的群体”。因此。改善地方官员诚信状况,提高地方政府公信力,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而紧迫课题。公共选择理论是介于经济学与政治学之间的新兴交叉学科,是“非市场决策的经济研究,或者简单地说,是将经济学应用于政治学”。它为我们研究官员和政府的行为提供了独特视角,为我们分析地方官员诚信缺失提供了有效工具。本文将运用公共选择的分析工具。剖析地方官员诚信缺失的原因,并提出相应对策,以求对我们诚信政府建设有所助益。

一、“理性”官员的诚信选择

从公共选择的观点看,地方官员同样是理性经济人,尽管存在道德约束和纪律的规范,但效用最大化同样是其最终目标。因此,他们是否诚信直接取决于公共选择的规则。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官员诚信选择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诚信在公共选择规则中的权重。即如果在既定的公共选择规则下诚信行为的收益大于其成本,则会选择诚信:相反,则会趋向于欺骗。作为理性经济人,地方官员的效用函数一般包括以下变量:薪金、职位、权力、社会名望、额外所得等等。而其可能的成本则包括行政处分、失去职务、名誉损失、甚至极个别情况下的刑事处罚。如果诚信行为的收益大于成本。或者诚信的收益大于欺骗的收益,他就会选择诚信行为,否则,他就会选择选择欺骗。第二,官员是否诚信还取决于政治市场对官员非诚信行为发现的几率和处罚的力度。如果非诚信行为被发现的几率极大,并且处罚力度足够大,官员非诚信行为的成本就会较高,否则,如果非诚信的行为被发现的几率低,或者处罚的力度小,就会激励官员选择非诚信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地方官员是否诚信的关键在于政治市场的规则。第三,官员是否诚信还取决于政府决策的规则。即非诚信行为的责任是否容易认定,决策规则是否对非诚信行为设定了足够的预防机制。如果非诚信行为的责任很难个体化,且决策规则没有对各人的决策责任作出明确规定,那么追究非诚信行为的责任将变得很难,通过非诚信行为个人获利而将责任推给集体的机会主义行为将会泛滥。第四,地方官员是否诚信还取决于其寻租机会的多少。寻租是地方官员实现其个人效用的一种最普通的渠道,也是滋生贪污腐化、以权谋私等失信行为的重要原因之一。如果官员存在大量的寻租机会,他则会利用这些机会为自身牟利,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非诚信行为必将出现。相反,如果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和严密的监督减少官员寻租机会,非诚信行为对官员个人效用的价值将会降低。第五,地方官员的诚信还取决于其所负担的责任与其资源和能力的对比。如果对地方政府职能定位不准,地方官员所掌握的权力、财力和组织资源,无法完成其职责,即出现公共选择理论所提出的“政府失败”现象。地方官员也会作出非诚信行为。

二、地方官员诚信缺失的公共选择原因

地方官员大都是受党多年教育和培养,经过长期考验和严格选拔脱颖而出的,道德水平应该比普通群众更高一些。至少现有的研究无法证明其道德水平比普通群众低。地方官员诚信缺失的主要原因不在道德教育的缺失或道德水平低下,而在于我国的公共选择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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