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15〕9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3〕42号),全面提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突出抓好农村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创新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全面提高农村道路安全保障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工作目标
紧密结合“平安广西”创建活动,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组织体系与安全防控体系建设,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机制,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考核评价制度,进一步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环境,增强农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最大限度地预防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2016年年底前,全区所有乡镇均设有交通安全管理站(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和专职交通管理员,85%以上乡镇设有农村交通安全劝导服务站、95%以上村委会设有交通安全协管员;农村道路重大隐患限期整治率100%、摩托车守法率达80%、安全带使用率达80%、乡镇客运通达率达100%、具备通车条件的建制村客运通达率达85%、行政村交通安全大喇叭广播站建成率达80%、农村居民受到系统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制教育达90%以上。
三、工作任务
(一)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齐抓共管。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联动、全民共同参与,努力构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新格局。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将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不断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扶持发展农村公共交通,建立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广泛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切实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县级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主体责任。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将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农村道路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监督建设单位将安全设施投入纳入道路建设项目概算,并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加强对机动车生产企业产品生产一致性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重点加强农村地区小微型面包车、摩托车生产管理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农村地区学校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开展创建农村交通安全示范学校工作,在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积极落实农村校车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公安部门牵头组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执法、车辆登记管理、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管理、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依法处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广泛宣传安全出行知识。
司法部门配合宣传、公安、教育等部门定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公共教育和宣传活动,将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纳入“法律六进”工作计划,大力开展法治宣传主题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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