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特困群体医疗救助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解决农村特困群体患病医治和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农村医疗救助的实施意见》(冀民[2004]11号),和市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关于建立农村医疗救助的实施意见》(张民字[2004]45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救助办法。
第二条救助对象
(一)五保户;
(二)低保户;
(三)因病致贫老复员军人、伤残军人;
(四)因病致贫现役军人(义务兵)家属;
(五)因病致贫的大中专学生及家属;
(六)因病致贫的受援助的中小学生家属。
(七)因患有大病,没有经济能力治疗的特困户。
(八)因患大病造成家庭正常生活难以维持的困难户。
第三条下列情况不予救助
(一)交通事故(对方责任的);
(二)公伤、参加医疗健康保险;
(三)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等;
(四)患有重大疾病,但有经济实力治疗的。
第四条救助条件及标准
(一)五保户。分散供养五保户每人每月救助医疗费5元,患有疾病在乡镇以上医疗治疗的经本人申请,行政村调查,乡镇审核,上报县民政局研究决定。开展农村合作医疗后,全额资助五保户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
(二)低保户。鳏寡孤独、老弱病残、丧失劳动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并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每人每月救助医疗费3元,开展农村合作医疗后,全额资助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
(三)老复员军人、7级以下伤残军人。对患有疾病的老复员军人、伤残军人全年医疗费1000元以内(含1000元)的救助5%,1000元以上按10%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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