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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切实做好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 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8〕14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要求,切实推进我区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三大定位”新使命和“五个扎实”新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部署,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

本通知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公益类政府投资项目;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投资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包括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以及各级政府授权赋予相应管理职能的部门。各级政府应根据区域、行业特点和工作侧重点,进一步扩大本地区重大建设项目覆盖范围。

(一)公开重点

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重点公开批准服务信息、投资批准结果信息、报建批准结果信息、招标投标信息、征收土地信息、重大设计变更信息、施工及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验收信息等8类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1.批准服务信息。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等。(责任单位:各级政府有关部门)

2.投资批准结果信息。项目建议书审批结果、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结果、项目申请报告核准结果、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建设项目用地(用海)预审意见、政府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等。(责任单位: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海洋等部门,行政审批局)

3.报建批准结果信息。按照权责清单和投资项目报建审批规定的投资项目报建批准(或开工备案)结果信息。(责任单位:各级发展改革、民宗、公安、国家安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林业、海洋、水库和扶贫易地安置、气象、人民防空和边海防、地震等部门,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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