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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施行细则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如何进行管理的。下文是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欢迎阅读。

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全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根据《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凡在我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暂行条例》和本施行细则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根据《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其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按土地使用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

第四条《暂行条例》第四条中的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其大、中、小城市的划分,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人口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城市规划条例》规定的标准划分。凡城市非农业人口数在五十万以上的,为大城市;非农业人口数在二十万以上不足五十万的,为中等城市;非农业人口数不足二十万的,为小城市。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

建制镇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

工矿区是指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工商企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的确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范围,依行政区划确定,工矿区的范围依省政府批准的为准。

第五条根据《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我省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平均税额暂定如下:

(一)大城市:南京、无锡不得低于0.70元,苏州、徐州不得低于0.60元;

(二)中等城市不得低于0.50元;

(三)小城市不得低于0.40元;

(四)县城、工矿区不得低于0.30元;

(五)建制镇不得低于0.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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