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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资质标准实施细则

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资质标准实施细则全文内容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2〕73号)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

(一)建筑企业资质申请

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在本省的企业,可以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政务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由其负责接收申请材料并核对申请材料中的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核章(申请材料有关要求和清单详见附件1、2)

企业资质申请材料受理后,申请材料不得修改、更换。

2.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首次申请或增项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3.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4.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5.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表见附件3。

其他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首次申请的要求办理。

(二)许可权限

1.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所申请的资质。

2.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4)其中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以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

3.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3)施工劳务资质;

(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三)许可程序与期限

1.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的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的资质,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后上报

3.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的资质,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许可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4.负责许可的省、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受理企业资质申请后,应通过其门户网站公示企业基本情况、人员情况及代表工程业绩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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