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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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8-12
浙建建〔2007〕106号
各设区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省级有关厅、局: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以下简称《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我厅组织制定了《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联系。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
(一)许可权限
1、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1)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
(2)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
(3)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4)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
(5)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2、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
(1)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2)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3)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4)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
3、由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
(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2)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3)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二)申报程序
1、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资质,经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2、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资质,由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上报。
3、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核准;其中企业所在地在扩权县(市、区)的,其资质(不含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电力等资质)由扩权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并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结果、颁发资质证书。
4、上述涉及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电力等资质核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送同级相关专业部门审核,相关专业部门应在20日内将审核意见返回同级建设主管部门,逾期未返回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5、所在地在本省行政区域,按《规定》应当在本省申请资质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企业,其资质申请按上述程序办理。
(三)申报资质的一般规定
1、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当选择一项作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
企业的增项资质等级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等级。
经原资质许可机关批准,企业的主项资质可以与增项资质互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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