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评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国知办函管字〔2016〕765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为进一步深化园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按照《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6〕43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决定开展2016年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工作安排
(一)评定时间。2016年示范园区的评定工作于10月份启动,园区申报工作应于11月20日前完成,省局推荐工作应于11月30日前完成;国家局集中评定工作拟于12月完成。
(二)申报资格。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订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开展示范园区培育工作的原试点园区在新办法施行两年内具有申报示范园区的资格;根据《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通过试点园区考核验收,且在考核验收后2年内的园区具备申报资格。具备资格的园区名单见附件1。
(三)评定程序。按照《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条的规定,评定工作将按照“园区自愿申报、省局审核推荐、国家局集中评定”的程序进行。
(未完,全文共1513字,当前显示491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