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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地方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36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制度、规定和办法,结合广西地税系统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我区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市、县(市、区)地税局应当依照《条例》公开政府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各市、县(市、区)地税局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各市、县(市、区)地税局办公室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

各市、县(市、区)地税局要在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的领导下,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市、县(市、区)地税局要建立健全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维护和更新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履行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各市、县(市、区)地税局应当将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布,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政府信息公开事宜提出咨询。

第四条各市、县(市、区)地税局要落实至少1-2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同时,在涉及制作、获取政府信息的部门中至少明确1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负责政府信息的收集、核实和报送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各市、县(市、区)地税局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公开政府信息。

各市、县(市、区)地税局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除将文件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外,属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因其内容不确定,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不得公开。

各市、县(市、区)地税局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报请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地税机关同意后,根据职责权限范围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

各市、县(市、区)地税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法进行保密审查;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各市、县(市、区)地税局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

(一)中央国家机关和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细办法》第四条规定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办法》(桂政办发〔*〕125号)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程序:

(一)制作、获取政府信息的主办单位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

(二)需要公开的,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进行保密审查,决定是否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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