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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种畜禽管理新办法

种畜禽是畜牧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抓好种畜禽管理,推进种畜禽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对于加快建设现代畜牧业、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和促进农民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文是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种畜禽的管理,提高种畜禽质量,加快畜禽的品种改良,促进畜牧业的发展,保护种畜禽生产经营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种畜禽是指在畜牧业生产中作种用的猪、牛、羊、兔、鸡、鸭、鹅、鸽、鹌鹑、蜜蜂等家养动物(包括种蛋、精液、胚胎)。

第三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种畜禽生产(不包括自繁自养的畜禽)、经营、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种畜禽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种畜禽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良种畜禽。对从事良种选育、生产、经营、推广的种畜禽场、家畜良种推广站和种畜禽专业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在资金、物资、饲料、信贷、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二章品种资源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自然条件、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种畜禽品种资源的分布情况,有计划地建立种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区。对国家和省确定的地方畜禽良种应加强选育,保存优良基因,禁止在核心群内开展经济杂交。确因育种需要,导入少量外来血统的,应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本省地方畜禽品种及畜禽新品种,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审定并公布,报农业部备案。

第八条畜禽品种的专利保护和技术转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引进种畜禽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良种要求,有利于畜牧业生产水平的提高;

(二)有利于保护和发展优良畜禽品种资源;

(三)有利于畜牧业生产的区域化、专业化的形成

第十条种畜禽进出口,须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请农业部批准。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引进的种畜禽,必须是按规定经法定检疫机构检疫,证明无疫病的,方可使用。禁止从一、二类传染病疫区引进种畜禽。

第三章种畜禽生产与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种畜禽场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级管理,按市场需求组织生产。

第十三条畜禽原种场、祖代场和一级良种繁殖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可靠的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种畜禽来源;

(二)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及相适应的技术力量;

(三)具有独立的生产场所及相配套的生产设施;

(四)有完整的兽医卫生防疫设施、制度,并已取得《兽医卫生合格证》;

(五)具有完整的系谱和生产性能资料,有合格的质量检验人员、设备和检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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