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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契税办法

房屋契税是我国财政收入增长的重要税种之一。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该如何执行。下文是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第三条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第四条契税适用税率为3%。

第五条契税的计税依据按如下计算: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前款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中所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或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计税依据不明确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等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1、用于办公的,是指办公室\\\(楼\\\)、附属的职工食堂、职工浴室、库房和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

2、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操场和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

3、用于医疗的,是指门诊部、住院部和其他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

4、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试验场所、资料馆\\\(室\\\)和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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