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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契税减税免税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交通厅文件

浙交„2004‟288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委)、各高速公路经营业主:

现将《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与以前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函告省公路管理局养护处。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高速公路养护管理通知

抄送。各市公路管理处(局)、省交通投资集团公司。

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

2004年7月26日印发

附件:

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提高养护管理水平,确保路况良好,为社会提供便捷、安全、畅通、舒适的运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省交通厅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的行业管理工作,省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公路局)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行业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本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相关政策与办法;

2.对各高速公路经营业主制订的养护规划与计划、养护资金的落实情况、养护市场准入、招投标、养护质量等进行监督管理;

3.组织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4.总结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在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中的应用,总结管理经验。

第四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高速公路养护的行业管理工作,市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行业管理,主

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与办法;

2.对辖区内高速公路年度养护计划执行情况、资金安排、招投标、养护质量等进行监督管理;

3.对辖区内高速公路养护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并负责整改工作的监督;

第五条

高速公路经营业主负责经营范围路段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含绿化、水土保持)工作,保证其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社会使用者提供优质服务,主要职责如下:

1.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高速公路养护标准、规范和要求进行养护,确保高速公路完好、畅通;

2.建立专门的养护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养护管理和技术人员,制定完善的养护管理制度;

3.制定养护规划及计划,安排足够的养护资金;


(未完,全文共3004字,当前显示98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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