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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计划

为严格执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有效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令第53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进行清理处置,盘活闲置存量土地,加快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土地开发利用,提高全县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置适当。

2.各负其责。以行业管理为主,相关部门配合。城投公司、工业园区要履行责任主体的职责,各相关单位密切配合。

3.全面清理。利用高科技手段和国土资源信息化成果深入调查摸底,做到地域、时间全覆盖。

4.分类处置。以促进土地开发利用为出发点,实行“一地一策”分类处置。

5.信息公开。不避难、不护短,实行阳光操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清理范围、认定原则及标准

(一)清理范围

2008年1月1日以来全县园区范围内所有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认定标准

1.批而未供土地认定标准。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农转征批文下达之日起满2年未供应的土地。

2.闲置土地认定标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闲置土地: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生效之日、划拨决定书核发之日、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权证)核发之日起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2)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明确约定了规划设计条件的,从其约定;未约定规划设计条件的,以当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片区规划设计条件为准。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开发建设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绿地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招商合同或立项批准文书约定了总投资额的,从其约定;未约定总投资额的,以《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规定的投资强度计算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处置方式

(一)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方式

1.加快实施土地征收。对已取得征收和农转征批文但仍未完成征收的,要尽快处理好土地征收过程中引发的各类矛盾,在2019年12月30日前依法支付征收补偿费用,完成土地征收全部工作。

2.加快实施土地供应。对已完成土地征收补偿但未供应的土地,制定好供地计划,依法完成土地供应。对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尽快划拨供地。对原项目已取消或不符合现行供地目录的,及时调整项目,做好新项目落地。

(二)闲置土地处置方式

1.因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满2年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已登记发证的应当注销其土地权利证书并予以公告。闲置土地设定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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