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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腐败特质以及道德原因

一、司法腐败

腐败是不正当地运用公共权力捞取个人好处的一种行为,也就是指为私人的目的而滥用公共权力,简言之,腐败就是以权谋私,这已成为国内外学者的一般共识。

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这里需要作进一步解释的自然是“司法机关”的包容性。世界各国都把法院称作司法机关,这一点大概是没有疑问的,把检察机关包括在司法机关的范围内显然也不是我国的独创,但视“公、检、法”为一家,大概要算是我国体制的特点。如我国《刑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因此,我国司法机关显然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内。与此相适应,在我国就有广义的司法和狭义的司法之分。广义的司法可以包括法官、检察官、警官等司法人员的司法活动;而狭义的司法仅指法院的审判活动。本文所讲的司法是广义上的司法。

所谓司法腐败,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是警官、检察官、法官,利用手中所掌握的司法职权,违反法律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以非正当手段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行为。这个定义包含的主要特征有:(1)司法腐败的主体是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指的就是法官和法院。在我国则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上述这些机关中有资格享有和行使司法权的人员即司法人员构成司法腐败的主体。(2)司法腐败具有危害性。这是从行为的法律评价方面来讲的,行为人首先违犯有关主体的行为规范法,同时也违犯有关民事、行政、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既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的合法权利,又践踏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3)司法腐败具有不道德性。任何腐败行为都是从践踏道德开始的,因为法律是以道德为基础的,违犯了法律的腐败行为必然会背离道德规范和原则。作为司法腐败主体的司法人员无论是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还是索贿受贿、贪污渎职都是对道德的背弃,所以,司法腐败行为首先是一种不道德行为。(4)司法腐败具有交易性。主要表现为法钱交易,有时也表现为法情交易,甚至法色交易。这主要是指少数司法人员将法律赋予的权力商品化,背叛法律,收受贿赂,贪赃枉法。

在司法职业道德状况调查分析中,主要存在着这样一些问题:执法活动中存在一些执法不规范、不文明的情况;少数干警执法为民意识不强,执法作风粗暴;个别干警甚至贪赃枉法,以权谋私。一些司法人员难以抵制各种物质利诱和法外干预而贪赃枉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司法队伍中还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吃拿卡要、索贿受贿、贪赃枉法、欺压百姓。

二、司法腐败的本质及其危害

1.司法腐败的本质司法腐败的本质是权力对法律的凌辱,其具体表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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