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用益质权法律责任
动产用益质权包含动产质权和动产用益债权两种不同性质的权益,是动产质押法律关系与动产用益债权法律关系竞合的产物。动产用益质权,是质权人与出质人之间两个法律关系竞合的产物。在竞合时,出质人也称用益出质人,质权人也称用益质权人。用益法律关系包括用益债权法律关系和用益物权法律关系,用益债权法律关系包括动产用益债权法律关系和不动产用益债权法律关系。质押是动产质押,故这里的竞合,只能是质押法律关系与动产用益债权法律关系的竞合。出质人为物上保证人时,无阻碍这种竞合。
1.动产用益质权法律关系是对应主体之间的两个双边法律关系的竞合。双边法律关系是对应的两个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质押法律关系与用益债权法律关系都是双边法律关系,都有各自对应的两个主体。双边法律关系的竞合,也是同一主体央求权、对人权的竞合,就与央求权对应(对立)的主体来看,是义务或者义务的竞合,即给付的竞合。
在对应的两个主体之间发作了两个以上的双边法律关系,只是竞合的必要条件,不是充分条件。动产用益质权法律关系,是就同一标的物(两个给付的同一指向对象)上发作的两个双边法律关系的竞合。动产质权的标的物是特定物,但无妨是普通意义上的消费物,动产用益债权法律关系的用益物是特定物但不能是消费物。在竞合的情况下,两个法律关系的标的物,必是特定物、不是消费物。
用益债权法律关系作为相对法律关系并无疑问。质押法律关系也是相对法律关系。质权作为他物权、绝对权,只不过是相对法律关系的一个结果。不管设立何种他物权,都具有给付性。给付性是相对法律关系的效能。
质权是他物权之一种,质押法律关系首先是相对法律关系,其次是绝对法律关系;首先是债权法律关系,其次是物权法律关系;首先是对人权,其次是对世权;首先是央求权,其次是支配权。笔者以为,任何他物权都具有债权和物权的两面性,质权当然不会例外。
2.用益质权法律关系是两个财富性法律关系的并存性竞合。动产用益质权法律关系是两个财富性法律关系的竞合,由于它包含的这两个法律关系都是债的关系。质押法律关系是主债的从债。设立质押法律关系,就出质人的角度看是担负行为,即是担负债务的行为。就质权人而言,在质押法律关系中享有债权央求权,有权央求出质人经过托付质物给自己设立质权,因此,设立质押法律关系也可称为债权行为。质权因给付而设立,其后不时在持续,这正是债的坚持力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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