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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法下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调研报告

小编寄语。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新办法下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调研报告,请大家参阅。

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专项调研的通知》(残联厅函〔2016〕395号)和**残联、**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专项调研的通知》(**残联字〔2017〕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全面了解我区对新办法(“国家办法”和“**办法”)实施以来落实情况进行了细致地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新办法对各类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作用和影响

根据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如果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的比例,应当按比例缴纳残保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在现实社会中,残疾人由于在生活行动上某种程度的不便,致使在就业上处于弱势地位,就业渠道上相对较窄,残保金的作用主要用于促进、保障残疾人就业从而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维持残疾人家庭的稳定,为当前残疾人扶贫攻坚提供有力保障。

2016年11月,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地税局、自治区残联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一是明确了残保金计算公式中各项要素的概念定义。二是调整了残保金征收标准。将原来以统计部门公布的平均工资作为征收基数,改为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征收基数。三是调整了征收机关。明确税务部门由残保金的代征部门变为征收部门,并规定将残保金视同税费同征同管。四是适度扩大了使用范围。突出促进和扶持残疾人就业,增加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公益性岗位就业、支持性就业等新型就业形式、低收入就业残疾人补贴及农村各种形式生产扶持等内容。五是建立了公示制度。“新办法”实施以来,对各类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起到一定的作用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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