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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跨省发电、供电计划和省级发电、供电计划备案核准”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和电力体制改革,取消“跨省发电、供电计划和省级发电、供电计划备案核准”行政审批后,拟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如下:

一、建立完善优先发电、优先购电制度,保障无议价能力的公益性发用电和清洁能源上网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文件,启动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其中明确提出“政府保留必要的公益性调节性发用电计划,以确保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确保维护电网调峰调频和安全运行,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依照规划保障性收购。”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电力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我委制定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加快建立和完善优先发电、优先购电制度,明确优先发电、优先购电的内容、范围和保障措施。经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取消“跨省发电、供电计划和省级发电、供电计划备案核准”行政审批,我委和各地电力运行部门制定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继续保障公益性调节性发用电。2016年底印发《关于做好2017年电力供需平衡预测和制定优先发电权优先购电权计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16〕2487号),组织有关单位认真研究编制2017年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2017年3月,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纳入年度基础产业、新兴产业和部分重点领域发展计划并印发下达(发改综合〔20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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