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彬县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督查工作,提高行政运转效率和工作任务落实质量,确保政令畅通,以强有力的督查考核推动县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的落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彬县政务督查工作在县长领导下,由分管副县长直接领导。县政府督查室对各镇(社区)、县政府各部门的督查工作负有组织、指导、服务的责任,并负责全县政务督查网络的建设。

第三条政务督查工作是推动领导决策落实的重要手段,必须坚持县政府领导授权原则,以调查了解、督促检查和反馈情况为主,不直接处理问题,不代替镇和职能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督查原则

第四条实事求是的原则。深入实际,掌握第一手材料,了解真实情况,如实向县政府反映和汇报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五条坚持党性的原则。坚持讲政治、讲党性、讲原则,检查、考评工作不参杂任何个人恩怨、好恶。

第六条按照决策要求办事的原则。全面、准确的吃透决策精神,领会领导意图,确保抓决策落实不走样。

第七条突出重点的原则。围绕县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关注的重大问题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督促检查。

第八条主动而不越权的原则。在县政府的领导下,既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又要把握分寸,不能擅自做主,越权行事。

第九条高效服务的原则。督促检查工作要力求做到迅速、及时、准确,保证县政府决定事项迅速落到实处。

第十条高度保密的原则。所有督查事项及相关材料,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做到不误传、不丢失、不泄密。

第三章督查的内容

第十一条上级党委、政府重要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上级召开的重要会议、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以及全县综合性会议决定落实的事项。

第十四条上级和县政府领导指示批示交办的事项。

第十五条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落实事项。

第十六条县政府领导在基层检查工作、开展调研时提出要求办理的事项。

第十七条县政府领导对群众来信来访等重要批示,要求落实办理的督查事项。

第十八条县委、县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督查事项。

第十九条县政府领导安排的其它临时性督查事项。

第四章督查方式

第二十条催办督查。对规定需要落实的事项,采取发督查事项督办函、交办通知单、督查通知、电话告知等形式,督促承办部门和单位按时办理。

第二十一条专项督查。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或县政府领导指示批示、交办的事项,分类立项,确定承办部门,提出办理要求,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时限落实。

第二十二条实地督查。对重要的督查事项,县政府督查室按照县政府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进行实地督查落实或采取暗访形式督查,并及时向被督查单位反馈情况,向县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十三条跟踪督查。对一些关系全局的重大事项,在阶段性督查基础上,实行动态跟踪,督查全过程的进展情况。

第五章督查程序

第二十四条任务确定。县政府督查室根据县政府领导指示、当前中心工作督查计划,确定每次具体督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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