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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大调解”中基础作用进一步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各股、处、所、中心。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意见》(川委办【2009】16号)、省司法厅《关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大调解”中基础作用进一步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川司法发【2009】33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预防、排查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作用,突显人民调解在大调解体系中的基础作用,实现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服务“两个加快”,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当前,我县经济发展加速,社会转型加快,社会矛盾增多,全县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矛盾纠纷的预防调处职能,每年排查矛盾纠纷近万件,调解矛盾纠纷9500余件,调解成功率达95%以上,为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但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各项改革事业的进一步深入推进,各种利益关系的进一步调整,新的社会矛盾纠纷不断涌现,矛盾纠纷的主体、内容日益多样化、复杂化。进一步推进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不稳定因素,显得十分重要和迫切。深刻认识人民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基础作用,把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首要任务,不断增强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断加强组织、队伍、制度和业务建设,努力实现调解组织网络体系不断健全,调解员队伍素质不断增强,调解工作制度机制不断完善和规范,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

二、不断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夯实人民调解在“大调解”体系中的基础地位

(一)健全人民调解工作组织网络体系。县司法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基层股,负责日常工作。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今年内,在所有乡镇、村(社区)、村民小组、城市小区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村(居)调解组织的基础上,大力发展企事业、行政接边地区、交通、物业、消协等行业性、区域性、专业性调委会,并根据矛盾纠纷排查情况,在矛盾纠纷突出的地方、行业,设立调解组织,全面构筑以乡镇、村(居)、组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各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为补充的多层次、宽领域、全覆盖的城乡调解组织网络体系。

(二)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继续坚持聘任与选任相结合的办法产生人民调解员。在巩固基层党委政府和村(居)社负责人兼任人民调解员做法的基础上,还要依法采用民主选举等方式,大力吸纳有文化、素质高、道德好、基层工作经验丰富的政法退休干部、乡镇干部以及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志愿者充实调解队伍,逐步建立一支扎根群众、覆盖基层和各行各业的专职调解员、协助调解员、特邀调解员、调解志愿者和调解联络员队伍。要尽快建立人民调解员和调解志愿者信息库,做到资源共享、人员共用。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要着眼提高调解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将培训的内容、方式方法与调解工作的需要以及调解员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实行分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工作技能。

三、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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