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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对策

内容摘要。我国法律关于民行检察法律监督制度存在不完善之处,基层检察院履行民行检察法律监督时常遇到困难和阻力,应该强化基层检察院在民行审判中的检察监督职能,除提请抗诉和建议抗诉权外,应赋予基层检察院抗诉权、检察建议权、建议纠错权、侦查权等,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

关键词:基层民行检察审判监督改革与完善

层民行检察是全国民行检察监督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工作的主题,更是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的中心。但是,近年来,基层民行检察工作进展却与这一主题要求相距甚远。由于体制与历史方面的原因,民行检察职能直到20世纪90年代才在全国检察系统正式开展,且很不完善,基层检察院尤其如此。基层院的民行检察工作非常薄弱,远远无法与其他检察业务工作相比,属于各条业务线最薄弱的部分。[1]主要原因是现行法律和监督体制上的不完善等原因,使基层民行检察的作用微乎其微。因此,为推进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全面、深入、健康发展,本文仅对基层民行检察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谈些粗浅认识。

一、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民行检察立法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在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地位或者定性问题一直没有被提到应有的高度。法制的不完善是民事审判中检察机关角色不清的主要原因,但从另一个角度说检察机关在民事审判中地位不高也是法律对其规定不健全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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