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供选择的失业保障改革思路—组合式失业保障体系
可供选择的失业保障改革思路—组合式失业保障体系[放弃失业保险制度,将对失业者的生活救济、就业指导与培训服务等项保障职能进行分解,由雇主、政府及社会公益组织等不同责任主体分别承担,形成社会力量共同支撑的组合式保障体系。]
组合式失业保障体系——一种可供选
择的改革思路
基于中国国情以及失业保险制度难以回避甚至无法解决的矛盾,我们提出一种新的失业保障思路供研究讨论:放弃失业保险制度,将对失业者的生活救济、就业指导与培训服务等项保障职能进行分解,由雇主、政府及社会公益组织等不同责任主体分别承担,形成社会力量共同支撑的组合式保障体系。我们所建议的基本体制框架是:
1.全面推行雇主补偿制度
雇主(用人单位)是产生失业问题的责任主体之一。放弃失业保险后,雇主不必再缴纳保险费用,但雇主仍必须承担相关责任。我们的意见是全面推行解雇补偿制度。即,如果雇主要解雇员工并使之成为失业者进入社会,则必须按照职工的服务期限等条件支付被解雇职工一定数量的补偿费用。鉴于目前已经比较全面地实施了劳动合同制,解雇存在合同到期解雇(不再续签)及合同不到期解雇两种基本情况。我们的意见是,合同到期,只要雇主不愿继续续签合同,均应给予补偿;雇员个人不愿续签合同的不予补偿。合同未到期时,因雇主原因提前解雇员工的,除给予解雇补偿外,还应另外追加雇主违约责任赔偿。当然,雇员违约也应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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