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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行文不当数例(上)

我国现行法规语言问题不少,本文仅就数部重要法规中部分行文失当处例析如下,以求教于各方。为便于表述,我们将行文失当问题分为语序不当和上下文关照不当等两大类。有关例句均引自《新法规》月刊。

语序不当

现代汉语的语序很重要,词语或句子的位置如果摆得不对,就会发生表义或者结构上的问题。法规语言中,语序不当

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句子成分间的顺序有问题,二是虚词的位置不当,三是句与句之间顺序颠倒

一、多层状语语序不当

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五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第三章第五节、第六节规定的基本原则由法律规定。”

“根据……的基本原则”在前,“由法律”在后,依照状语的这种排列顺序,人们很容易把第一个状语理解为第二个状语的原因、依据,即因为宪法有规定、有授权,所以“由法律规定”。但是联系宪法第三章第五节、第六节的内容来看,本例所要表述的是法律如何来规定,依据什么原则来规定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建议修改成“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由法律根据宪法第三章第五节、第六节规定的基本原则作出规定。”

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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