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
第一条为提高我市各级行政机关的服务水平,建立责任、有序、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树立我市各级行政机关“为民、务实、高效、清廉”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相对人到行政机关(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同)办事或者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所询问的第一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第三条首问责任人的主要职责:
(一)不论行政相对人询问的内容与本人职责是否相关,都要热情接待,认真回答。
(二)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部门、科室职责范围内的事情,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即向当事人一次解释清楚有关办理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
(三)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部门、科室职责范围的事情,首问责任人要给予耐心说明,并负责指引承办部门或科室,交由承办部门、科室的负责人或经办人员办理。
(四)属于业务不明确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承办部门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请示领导,协助、协调有关部门一同解决。
(五)属电话咨询或举报的,首问责任人要将来电反映的事项、来电人姓名、联系电话等登记在册,转告相关部门或科室办理,并告知来电人。
(六)承办部门必须按服务准则和时限的要求,热心给予办理;属不能办理的,要耐心解释清楚。
第四条首问责任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行政相对人拟办事项认真答复,积极办理,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
(二)接待行政相对人应文明礼貌,热情大方,使用文明用语。
第五条各部门应建立首问负责制登记簿,详细记录行政相对人拟办事项情况及办理结果。
第六条首问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资格或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
(二)未及时将行政相对人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责任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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