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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一中委员会党员发展制度

发展党员是党的基层组织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积极而又慎重地做好这项工作、壮大党员队伍,是保持党组织的生机和活力,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的重要手段和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指导思想

第一条发展党员工作,要认真贯彻严格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要注重在教学、管理、服务等第一线的教职工和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中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党员。

第二条发展党员必须坚持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严格发展党员工作程序,认真落实发展党员公示制、审查制、票决制和责任追究制,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确保新党员质量。既要防止片面追求数量和突击发展,又要反对关门主义。

第三条各级党组织及其党务工作者要深入调查研究,不断加强党员发展工作的计划性。建立健全常抓不懈的工作机制。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探索新方法,使发展党员工作始终体现时代要求。

第二章工作程序

第一节申请入党

第四条凡符合《党章》第一章第一条规定、要求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同志,必须由本人自愿向学校党组织递交书面申请。

第五条党委、党支部接到申请人申请后,支部书记应在一周内与本人谈话,给予鼓励并指出努力方向。因学习和工作变动在原单位已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同志,须重新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申请,但申请时间可从向原单位党组织提出申请之日起算。

第二节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和考察

第六条通过对申请人一定时间(一般一个月以上)的帮助教育,对入党要求迫切,动机端正,信念坚定,工作积极认真、学习努力刻苦,各方面表现突出、能起模范带头作用的同志,经党小组(共青团员经团组织)推荐,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报学校党委审批,学校党委批准后应统一填写《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领取《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工作每学期至少进行两次,也可以根据情况随时进行。每次都要根据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和个人实际表现,经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进行调整,做到有进有出,有增有减。

第七条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

申请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要向全体师生公示,并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为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要经常找入党积极分子谈话(每季度不少于一次),进行考察。入党积极分子要经常主动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其中书面形式每季度不少于1次。入党积极分子经支部大会讨论并推荐,参加上级党组织的集中培训培训。没有经过集中培训的,原则上不能发展入党。

第八条党支部要定期指派支部委员与入党积极分子谈话,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组织考察。考察的内容包括: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立场、思想觉悟、工作表现、组织纪律观念、专业学习情况等。并将考察情况按《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的要求进行填写。一般为三次。考察的意见与培养联系人的培养考察意见一起,作为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作出鉴定的重要依据。

第三节发展对象的确定

第九条在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大会讨论,符合下列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可确定为发展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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