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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贯彻新民事诉讼法加强民行检察工作的若干思考

论文摘要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两大部分进行了重要修改,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来讲影响重大。如何适应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准确把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新切入点,进一步加强民事审判和执行监督,是当前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面临的新问题和新挑战。

论文关键词新民事诉讼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审判监督

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给民行检察工作的带来的影响

(一)将检察监督触角延伸到民事执行领域,扩大了监督范围

新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新民诉法明确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了法律监督范畴,拓宽了民行检察监督的法律监督范围。众所周知,民事案件执行工作长期以来普遍存在着“执行难、执行慢、执行乱”等问题,既不利于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又损害了司法权威。检察机关近年受到大量有关执行的申诉,但由于没有明确法律支持,办理这类案件时无法可依。此次新民诉法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检察监督范围,有助于整肃执行秩序,解决执行惯有问题。

(二)将调解被纳入检察监督范围,丰富了检察监督内容

新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新民诉法将调解书列入监督范围,有利于监督对象体系的完善。

(三)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创新了民行监督方式

新民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近年来,各地检察院在公益诉讼方面都进行了探索,并取得了初步成效。规定公益诉讼制度,给民行工作开拓新领域提供了依据。

(四)赋予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强化了民行监督手段

新民诉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新民诉法规定调查核实权给办案工作加大了助力,进一步强化了检察监督手段。

(五)增加检察建议作为监督方式,丰富了民行监督形式

新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第一百八十七条也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检察建议这种监督手段在以往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会签文件中曾经提到过,但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常常不被法院所认可,新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有了法律依据,检察建议的作用将充分得以发挥。

二、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给民行检察工作带来的挑战

(一)规范检察监督权限,强化当事人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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