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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

(××年月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和省、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确保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在推进全县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努力实现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人民政协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协商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推进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色,对于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党委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胡锦涛总书记在人民政协成立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从提高执政能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战略高度,进一步提高对人民政协地位和作用的认识,运用人民政协这一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为实现党的总任务、总目标服务,促进全县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为镇坪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委对政协工作的领导

县委加强和改进政协工作的领导,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做好政协工作的根本保证。各级党委要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统筹政协工作。县委每届任期内召开一次政协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经验,安排部署工作。县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政协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政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委把是否重视政协工作,能否发挥好政协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作为检验各级党委(部门)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县委、人大、政府要继续坚持一名领导联系政协工作,政协主席列席县委常委会,副主席列席政府常务会,邀请政协副主席参加人大常委会的有关会议和政府全体会议;党委、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要求党委、政府部门领导干部普遍参加的,同时通知政协同级干部参加;党委、政府职能部门的有关重要会议应邀请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参加。政协全委会期间,县委常委和政府县长、副县长参加大会,并分别到各小组参加讨论、听取意见;政协常委会议就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等重大问题进行协商时,县委、政府联系领导参加会议,主动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县委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要认真参加政协全委会、常委会议及小组讨论或政协专门委员会召开的有关会议。建立政府与政协,政协专委会与政府相关部门,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四办主任、秘书长联系会议制度,通报工作、协调问题,促进政协履职。充分发挥政协党组的政治核心领导作用,党委和政府有关政协换届的人事安排和换届后的人事变动、政协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配备等问题,应征求和充分听取政协党组的意见,并按政协章程有关程序办理,政协党组要坚持县委的领导,主动向县委汇报和反映情况,把党委的有关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全面贯彻落实到政协工作中去。政协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政协委员、政协机关中的共产党员,要在政协工作中认真执行党组的决定,利用政协优势,发挥模范作用,积极参与实施“经营绿色镇坪,建设‘一区两谷’,争创人均经济强县”的战略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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