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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股级干部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股级干部管理,建立健全充满生机与活力的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机制,建设一支适应我县赶超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办《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等法规和文件精神,参照中共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直单位科级干部管理的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加强股级干部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股级干部的管理权限

1、县直机关党委委员、党组成员;县直正科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乡(镇)机关内设机构办公室主任(人秘股长)、政工科长(人事股长)、财务股长等正股级职务;县直副科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副职;县内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子女的配偶拟提任正股级职务,须报县委组织部任免

2、县直正科级行政事业单位除上述所列以外的内设机构正股级职务,纪委、人武部、工会副职,团委书记、妇委会主任;县直独立核算股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县直单位驻乡(镇)的站、所、办、局等的正股级职务,以及乡(镇)中学、中心小学、卫生院的正职;乡(镇)党委、政府除党政办公室主任以外的内设机构各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人武部副部长、团委书记、妇联主席、村(居委会)党支部书记;县法院、县检察院内设机构正股级职务等的任免,须报县委组织部事前备案

3、乡(镇)内设机构的副职,县直副科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直属单位的正职,县直正(副)科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属国有企业的正、副职,县直正科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副股级职务,须在任免后一周内报县委组织部事后备案

县委组织部任免、事前备案和事后备案的股级干部职务名称见附件1。今后凡涉及到新增机构或机构名称变更,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发的文件通知为准,并按本规定履行相应的股级干部职务任免程序。

二、股级干部的职数配备及任职条件

(一)职数配备

各乡(镇)、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三定”方案所确定的内设机构级格选拔配备股级干部。“三定”方案中未明确规定股级职数的单位和内设机构的股级干部配备,四人及四人以下的股(室)原则上设1名正职;五至十人的设1正1副;十一人至五十人的设1正2副;五十人以上的可设1正3副。县直副科级单位配备1-2名副职,人数在50人以上的可以配3名副职。目前已超职数规定配备的,不得增配股级职务,并要尽快采取措施逐步消化到职数限额内。

(二)任职条件及任职资格

1、基本条件:

政治立场坚定,思想品质较好,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有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热爱本职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一定的实践工作经验,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得到干部群众的公认;作风正派,清正廉洁,能自觉维护团结,具有大局意识。

2、任职资格:

(1)担任实施和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股级干部,应具有国家公务员或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人员身份;担任其他未实施和未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单位的股级干部,应是本单位、本系统在编的正式工作人员,并全面实行聘任制,每次聘期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担任其他有明确规定和要求的股级职位,还要符合相应规定的资格条件;

(2)始任年龄一般不超过40岁,参加工作3年以上,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特别优秀的,经党委(党组)或未设党委(党组)的单位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可在年龄、参加工作时间、学历等方面适当放宽;鼓励45岁及以下的副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参加股级职位竞争上岗,且优先使用;

(3)身体健康;

(4)符合任职回避和交流规定;

(5)其他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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