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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建设和谐平安石城”活动的实施意见

一、目的意义

⒈开展“建设和谐平安石城”活动,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需要。构建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开入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年初,省委提出了实现“创建和谐平安江西,共创兴赣富民大业”目标;市委作出了从今年起用三年时间建设“和谐平安赣州”的决定。县委、县政府把握全局、审时度势,适时开展“建设和谐平安石城”活动,积极,进行“苦干实干创业绩,和谐平安兴石城”主题教育,对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石城具有现实意义。

⒉开展“建设和谐平安石城”活动,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举措。党历来高度重视社会和谐稳定,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开展“建设和谐平安石城”活动,与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客观要求相一致,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相一致,对于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实现我县经济社会的全面、快速、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依法治国方略,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围绕工作大局,落实领导责任,夯实基础,健全体制机制,突出重点难点,积极推进创新,务求工作效,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目标任务

按照全面启动,统筹规划,分步实施,边实施边见效,边完善边巩固的总体要求,从今年开始,用三年时间,在全县开展“建设和谐平安石城”活动;确保两个时间,以上的乡(镇)、村居、倒直(驻县)单位达到“和谐平安石城”标准,并通过市、县检查验收。建设活动必须做到“五营造一促进”,即营造安定良好的治安环境、规范有序的经济环境、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为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动、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而努力。着力在社会安全稳定方面实现,“六不发生一满意”,既不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政治事件,不发生在全省全市造成重大影响的特大恶性刑事案件,不发生在全省全市造成重大影响的群死群伤恶性治安灾害和安全生产事故,不发生在全省全市造成重大影响的“×××”等邪教组织聚集滋事案件,不发生在全省全市造成重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不发生在全省全市造成重大影响的群体性纠纷械斗事件;人民群众对治安的满意率达以上。

四、活动内容

⒈加强严打整治,营造安定良好的治安环境。

坚持“严打”方针,、增强打击力度。政法部门要统一认识,统一行动,密切协作。公安机关要开展命案必破和适时开展要案攻坚、“两抢一盗”、打流追逃、打黑除恶等专项战役,做到快侦破;检察机关对大要案依法提前介入,要求快捕快诉;人民法院要依法判处,实现快审快结。坚决遏制刑事案件上升的势头,刑事案件发案总量、八类严重刑事案件发案数得到有效控制,发案数均低于前两年平均数;不发生在全省全市有重大影响的恶性刑事案件。

狠抓重点整治,解决突出问题。本着什么治安问题突出,就集中解决什么,哪里治安混乱,就在哪里进行整治的原则,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当前重点抓好“九项整治,即:县城城区、农村、学校周边、“黄赌毒”、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文化市场、出租房屋和公共娱乐场所、林区治安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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