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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监委)是市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由市政府有关局、办和其他职能部门组成。为规范安监委的工作制度,明确安监委及其办事机构、成员的主要职责,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细则》(安委字号)精神,制定本规则。

一、安监委的组成

⒈委函号文件规定,市安监委主任由市政府市长担任,第一副主任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其他各位副市长为副主任,成员由市政府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及其他个市级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⒉市安监委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安监委的日常工作,安监办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兼任。

二、安监委的主要职责

⒈定期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含消防工作,下同形势,研究提出安全生产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有关管理意见。

⒉部署、组织安监委各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各镇乡和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情况。

⒊制定全市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计划。

⒋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统筹规划、指导全市性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研究、协调处理各类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⒌定期听取各镇乡和各市级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审核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意见。

⒍组织重大突发性事故的应急处理预案的审查工作。

⒎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安监委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⒈按照办发号文件的规定,负责本部门及联系相关业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检查落实安监委决定、决议在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的贯彻落实情况。

⒉定期向安监委报告和反映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提出搞好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和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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