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工品行习练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推进我矿“创争”活动和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的深入开展,进一步规范职工行为,提高职工综合素质和执行力,根据集团公司关于职工品行习练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品行习练的内容和科目。根据集团公司“十有”(思想有准、言行有德、团队有神、个体有力、学习有效、命令有威、工作有序、守纪有规、会议有章、环境有韵)训练标准,结合“三违”治理的要求以及矿管理特点,根据不同对象确定不同的品行习练内容和科目。每期集训班品行习练内容和科目由政工部负责制定,武装部协助。
第四条品行习练的地点和时间。职工品行习练原则上在矿工业广场范围内进行,少数人员或个别项目需到集团公司品行习练基地进行训练的根据上级的安排和要求执行。矿组织的品行习练每期时间为一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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