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社保管理规定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具有我县城镇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均可自愿参保。
二、基金筹集与缴纳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年满60周岁以上的人员,不用缴费,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应按年缴费,缴费标准分别为100元-1000元10个缴费档次,由参保人自愿选择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参保缴费给予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未完,全文共962字,当前显示280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