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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和谐社会急需规范民行检察程序

程序公正,一般认为是相对于实体公正而言的。程序公正是过程的公正,实体公正是结果的公正,二者之间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同等重要,不可偏废。但对于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而言,笔者认为程序公正则意味着结果公正,程序公正就是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所追求的目标。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目前所面临的不是程序是否公正的问题,却是民行检察监督虚置化和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程序缺失化的问题,民行检察工作开展举步维艰,难以发挥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作用,因此规范民行检察程序刻不容缓。

一、服务和谐社会建设是民行检察工作的价值所在

1、社会中有很多不和谐因素。在现实社会中不和谐的因素很多,主要是:贫富差距大,目前社会上大约20%以下的人拥有80%以上的财富,而80%以上的人才拥有20%以下的财富,加剧社会成员之间的矛盾;经济与社会发展不协调,前些年我国比较注重经济的发展,对社会发展重视不够,致使社会不公平现象有所扩大;人与自然之间缺少亲和,在注重发展经济的同时,很大程度上忽视了环境保护,使人与自然的不和谐现象越来越突出。随着国家经济的迅速发展,资源紧张状况加剧,环境急剧恶化,劳资关系紧张,这些问题还会直接导致社会长远利益、弱势群体的利益非常容易受到侵害,而且得不到有效的补偿。近年频频发生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以及不断涌现的大量劳资纠纷所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就是最直接的反映,这些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

2、和谐社会必须以法治为保障

和谐社会具有六个基本特征,即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其中,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是直接与法治有关的。这三个特征是和谐社会最基本的方面,其中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公平正义是法治追求的目标,安定有序是法治的实现形式,他们的实现主要是靠司法来完成的。

3、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凸显

近年来,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现象已经凸显,对和谐社会建设起到巨大的阻碍作用。在民事诉讼中,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等司法腐败现象比较严重,而且呈逐年上升趋势。据统计,在1993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通过对判决、裁定明显不公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审查,发现并立案侦查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审判人员44人;在1996年,此类案件也仅为237件264人。而到了1999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涉嫌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犯罪的司法人员高达4592人。仅20xx年,全国检察机关就立案侦查涉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索贿受贿等犯罪的司法工作人员2987人。由于农村土地征用、城市拆迁等多种原因,造成群体性事件数量增多,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4、和谐社会呼唤检察监督

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是否公正,就决定了公平正义能否得到实现,就决定了社会能否安定有序,最终也就决定了社会是否整体和谐。而执法活动离不开有效的监督。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我国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下派生出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三个平行并列、各自独立的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分别执行国家的行政管理和司法裁判职能,而检察机关执行法律监督职能。“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是新时期检察机关的执法宗旨,是检察机关落实以人为本执法理念的具体体现。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不仅揭示了检察工作的本质和规律,也反映了实现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和价值追求。要以公平求和谐,以效率求和谐,以监督求和谐,“最大限度的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的减少不和谐因素”。

5、民行检察是检察监督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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