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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环保局违法排污企业整治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省“两会”精神,切实解决当前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权益,根据国家、省、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围绕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环境安全、服务科学发展的环保工作主线,以维护环境安全为主题,进一步加大环保执法力度,着力解决重金属污染等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确保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努力构建和谐。

二、整治重点及要求

(一)加强重金属、铅蓄电池行业的监管力度

一是着力整治重金属污染。由环保部门牵头,各镇、街道具体负责,对原辅材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以及排放“三废”中涉及铅、镉、汞、铬、砷等重金属的污染源进行全面排查,加大对此类企业的监测、检查频次,若出现污染物达不到排放标准的要坚决予以停产整治。对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以及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企业,一律予以取缔。按照国务院《重金属综合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总体要求,对已确定的涉重金属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进一步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加强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控,切实消除环境污染隐患;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淘汰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小型有色金属冶炼企业;严格化工企业监管,严禁偷排偷放;加强涉重金属化工企业的生产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按照《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有关规定,对涉重金属排放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在主要媒体公布此类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各镇、街道要结合实际,确定一批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作为重点内容,开展集中整治,一抓到底。

二是彻查铅蓄电池行业环境违法问题。铅蓄电池企业的整治是此次环保专项行动的重中之重。要对全区铅蓄电池行业进行彻查,建立铅蓄电池加工(含电极板)、组装、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台账,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止建设;对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健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铅蓄电池回收的,一律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对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发生重大铅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对依法实施关闭的企业,供电部门要落实断电措施,工商部门及时予以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所属镇、街道负责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对停产整治企业,要督促企业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和时限要求,未经验收不得恢复生产。未进行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要于年底前,按照《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周边环境变化较大的要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环保部门在7月30日前,公开公布辖区内所有铅蓄电池企业(加工、组装和回收)名单、地址,以及产能、生产工艺、清洁生产和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新、改、扩建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一律上报省环保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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