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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等七部门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

【发布单位】

天津市

【发布文号】

津政发〔2004〕054号【发布日期】

2004-05-18【生效日期】

2004-05-1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天津市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等七部门

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津政发〔2004〕0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环保局、市计委、市经委、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司法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4〕5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在全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整治行动”)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改善我市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为目标,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为重点,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加强部门联动和行政稽查,集中整治和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努力遏制污染反弹,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加快我市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重点和要求

在巩固我市2003年环保清理整顿专项行动成果的基础上,扩大清理整顿范围,重点集中治理污水、废气和其他严重的污染环境和生态破坏问题。

(一)各级政府要将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污染问题放在重要位置,对2003年以来群众投诉的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以查处北辰区西堤头地区环境污染为突破口,按照辖区环境管理责任制的规定,对本地区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采取有力措施,进行集中整治;对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老大难问题,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计划,进行综合治理,让群众看得到治理的进展和效果,解决情况要向群众反馈

(二)整治建设项目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问题。尤其是重点整治钢铁、电解铝、水泥、铁合金等行业违规建设与结构性污染问题,以及建设开发中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突出问题。要对1998年以来的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逐一认真复核,对没有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已经投产的,要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在建的要立即停建,经审批后方能复产;对没有通过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或建成后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一律停产治理。

(三)严厉查处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对逾期未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一律依法取缔、关闭,采取停止供电、供水措施,对有关设备就地销毁,严禁向其他地区转移。对违法转让淘汰设备的,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人。

(四)对企业排污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初次发现超标排污的企业,且污染物超标排放幅度不超过50%,尚未造成严重污染的,可依法责令其停止超标排放,作出书面承诺,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污染事故,以及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对于在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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