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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贫困地区群体性事件频发原因分析及对策探讨

近年来,群体性事件在贫困地区屡有发生,不仅破坏了社会稳定,而且影响了党和政府与群众的鱼水关系。因此,认真分析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积极寻找遏制群体性事件产生的有效办法,既是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需要,更是巩固党和政府执政地位的需要。随着当前金融危机的蔓延,全球性经济衰退对我国特别是对贫困地区的负面效应将进一步显现,在这一背景下,探索贫困地区群体性事件高发原因及应对措施,尤其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原因分析

1、经济社会发展滞后,保民生保稳定压力突出,化解矛盾缺乏有效手段和回旋余地。经济发展是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从目前各地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来看,其矛盾根源大多数都是关系民生的经济问题,最终还是要靠经济手段来解决。如湖南省近几年来县以上党政机关每年受理的30万件(次)群众信访案件,其中60%都是要求解决诸如工资、福利、解困、征地等经济民生问题。相对发达地区,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缓慢,群众基本生存的压力较大,承受经济风险的物质能力和心理素质较低,当个人现实利益受到侵犯、生存问题遭遇挑战时,更容易采取极端手段,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发生的湖南吉首“9.3”非法集资事件、江西铜鼓县“10.24”山林纠纷事件等一系列群体性事件,其根源都在于触及到了底层民众的基本生存底线。另一方面,由于经济贫困导致的财力匮乏,贫困地区所掌握的社会资源较少,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有限,对困难弱势群体的社会救助无能为力或力不从心,难以妥善地化解矛盾或满足弱势群体的正当诉求,从而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2、经济社会发展处于转型的关键阶段,新旧思想观念激烈碰撞,矛盾问题集中凸现。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一方面,经济体制由传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推进,经济基础和社会结构发生剧烈变动,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新的矛盾不断出现,深层次矛盾不断显现。贫困地区由于经济基础较差,民众特别是底层弱势民众对利益关系的调整更为敏感,对这种利益调整变化导致的诸如企业职工下岗失业、农民负担沉重或土地被征用生活困难、社会贫富差距拉大、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等改革发展的阵痛较发达地区民众更难以适应和承受,一些人难免心理失衡,产生对立情绪,引发群体性事件。另一方面,当前,中国社会体制处于由传统人治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的转轨阶段,新旧体制机制和思想观念碰撞激烈,人们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并未完全从以前的旧模式和旧体制的禁锢中解脱出来。从政府和干部方面来看,法制型政府建设滞后,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不强,对保障群众利益、实现社会公平、加强与群众和社会组织的沟通协调、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重视不够,片面强调绩效、强调管理者权威、忽视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内在关联等问题较为普遍。从民众来看,其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与法治社会的要求同样不相适应,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价值评判体系和行为方式仍然有相当的影响力,特别是平均主义、“政府包揽一切”等思想观念根深蒂固,导致他们常常以偏激的眼光审视发展中的社会矛盾和问题,习惯有问题找政府,习惯以运动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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