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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落入犯罪深渊的民事行为

杨学友

目前,我国诸多领域中的民事行为,正在被变为一种刑法强制性规范,有些民事行为,如果把握不好,很有可能陷入刑事犯罪的深渊。

以次充好当心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

案例。贾某是一个体工商户,专门从事烟酒批发零售。2009年3月至2010年1月间,贾某购进一批某名牌高中低档白酒。为追求高额利润,贾某采用做假手段,以次充好,将低档酒“处理”成高档白酒向外批发零售,总价值达6万余元。1月初经人举报被公安机关立案后,当地检察机关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贾某予以起诉。

点评:也许有人认为,以次充好只是行为人为追求高额利润的民事违法行为,大不了受工商管理部门处罚了事。然而,这种民事违法行为很容易与犯罪相“链接”。我国《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此犯罪为数额犯,只要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就可构成此罪。

以“借”欺骗老人

涉嫌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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