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劳动争议案仲裁时效中断的认定

王忠

201*年3月11日,陈某就其与a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a公司支付其201*年度年终奖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和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201*年2月23日,陈某又以要求a公司向其支付201*年度税后奖金为由再次向仲裁委提出申请,该委于201*年6月7日以申请已过仲裁时效为由裁决驳回陈某的申请请求。陈某不服该仲裁结果,以其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且其于201*年3月11日第一次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后,仲裁时效中断,其所主张的201*年度税后奖金未超过仲裁时效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a公司则抗辩称仲裁时效应该自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之日即201*年12月31日起算,且不存在法定中断情形,陈某在本案提出仲裁申请,已超过仲裁时效。

本案争议焦点是:陈某于201*年3月11日向a公司主张201*年度年终奖金案申请劳动仲裁,是否构成对本案仲裁时效的中断,本案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等。要厘清这一焦点问题,依次须就以下三个子问题进行分析:

一、劳动者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仲裁时效起算点的确定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知,劳动关系终止的拖欠劳动报酬争议受一年时效的限制,自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终止之日起算”。且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在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向劳动者支付全部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应视为对劳动者权利造成侵害。


(未完,全文共2331字,当前显示717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