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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部门在行政执法工作探讨

一、存在的问题

(一)人员素质难以适应质量行政执法

政策一旦确定,干部就是决定因素。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工作具有广泛性、综合性以及很强的技术性,因此作为一名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干部就必须一专多能,即要熟知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又要熟悉法学基础理论、民法、刑法等综合性法律知识,既要掌握市场经济规律,又要掌握新形势、新知识,还要掌握先进的管理手段、办公设备,监管新的领域,但目前我们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干部素质离上述要求尚有差距。

1、基层干部学习条件差。现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虽已确定为省以下垂直管理,但工作思路仍没从块块管理的年代跳出来,尤其是经费体制仍是靠本单位、每个质监干部的收费罚没收入来支撑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事业,因此收费工作重于一切。基层质监局工作人员的精力主要放在收费和罚没上,对法律、法规、新知识的学习积极性不高,交通、通讯、计算机等硬件配置又差,造成基层质监人员没时间也没心思加强学习。

2、基层局培训条件差。由于经费紧张,基层局主抓的工作也是收费、罚没,有利又好操作的就积极去抓,没利又不好操作的就少抓或不抓,收入抓得硬,培训抓得软。基层局学习气氛差。组织开展培训对基层局而言是一件经济效益不明显的事,因而积极性不高。即使组织了培训也往往因为师资经费等原因,培训方法简单,内容单调,重形式,轻效果,培训的系统性、针对性不强,效果不太理想。

3、知识的观念得不到及时更新。行政管理分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三个阶段,成熟的行政管理工作重在事前的预防监管。我国加入wto后,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队伍迫切需要更新知识结构,扩大知识面,掌握网络经济规律等新时代产物,以期有超前的管理水平。但因这些东西与基层局目前的中心工作--收费有一定距离而迟迟未被基层执法人员学习和认知。时至今日,许多县级局中尚有大量未接触过计算机等新兴网络知识的执法人员。在当今飞速发展的信息时代,新生事物的来势是无法以常规思路对待的,没有充分准备,新事物一旦来临就会使我们措手不及,造成监管滞后、秩序混乱,给市场经济发展带来不必要的损失。“苏丹红”事件就是个很好的例子。

4、工作中有畏难情绪。因为学习不够,各种法律、法规掌握不够,遇有复杂的案件往往不能胜任,大量精力放在易操作、标的额大的案件上,《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体现权威的大法的执行效果不佳,执法难以形成震慑力。

(二)超脱性无法实现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职能要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很强的超脱性才能保证严肃、公正执法,但现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和执法手段却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难以超脱起来。

首先无法超脱地方政府。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工作的重心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把好厂门,在此前提下要兼顾地方政府的意愿,地方政府对法制性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没有足够的认识,缺乏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习惯于行政命令,为搞好形象工程来提高自己的政绩,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生产环境而实施“安静日”,给行政执法设立“篱笆墙”。

其次是执法时无法超脱一些司法部门。司法是行政的后盾,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于执法手段所限,需要一些司法部门配合进行办案,这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去协调司法部门,也不敢轻易得罪为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规分子讲情的司法部门的人员,这样就保证不了违法案件的查处。执法工作难以到位,影响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法规的有效执行,难以维护国家、人民利益,维护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

(三)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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