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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现状和发展前景

人民陪审制度是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一项审判制度。《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人民陪审制度具有三个特征:

1、人民陪审制度是由审判人员以外的人与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来参加案件审理的制度;

2、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必须是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

3、人民陪审制度是一个弹性制度,人民法院可自行选择是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还是由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来审理案件。人民陪审制度应该说是我国法制民主化的一个集中体现,它最初建立的最终目的和意义在于加强人民群众对案件审理的事中监督。不可否认的是这一制度曾经在一定程度上确实起到了增加案件审理的透明度,确保司法公正的作用,但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他始终具有法律制度所不可避免的缺撼,因而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它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

一、人民陪审制度实行的现状及成因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经济流转的加快,人民法院的民事、经济案件大量涌现,审判力量的明显不足与案件的大量增加的矛盾日益突出,从这些现象来看,似乎人民陪审制度正可弥补审判力量的不足。而且xx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决定(草案)》第一条也对陪审案件的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

1、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和涉及人身权利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应当适用陪审制;

2、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专业性较强的民事、行政、知识产权、海事、海商案件可以适用陪审制;

3、当事人申请适用陪审制的其他一审案件。然而人民陪审制度实施的现实情况却大大出乎人们的意料。在很多法院,除了极少数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外,绝大多数案件的合议庭仍是由审判员组成,甚至有的法院都没有相对固定的人民陪审员群体,很多法官连谁是人民陪审员、到哪去找人民陪审员都不清楚。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1、《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关于陪审制度的规定不是强制性的,是否采用陪审制完全由法院或法官自行决定。而法院的审判人员为了图通知开庭的一时之便利,往往自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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