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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7

青人社〔201*〕116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社部发〔201*〕175号)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鲁人社〔201*〕1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延长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缴费费率、稳定就业岗位、扶持就业相关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一)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缴费费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1*〕17号)中规定的“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中降低工伤保险费率0.2个百分点政策规定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年底。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要按照省人民政府最新公布的统筹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预计201*年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数进行测算,失业保险基金保证支付18个月以上的,企业和职工个人的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分别下调50%;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不足18个月的,统筹地区可根据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适当下调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市本级直接征收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下调50%。生育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以上平均支付水平的,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下调0.2个百分点。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生育保险费率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年全年。以上政策的具体审核程序、办法按照青政发〔201*〕17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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