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文章标题:营改增税费清理工作告知书 营改增税费清理工作告知书.doc-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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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税费清理工作告知书

“营改增”数据清理告知书

一、“营改增”纳税费清理内容

(一)税费清理的范围

生产经营期限内或代征期间所有“营改增”应税项目相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文化事业建设费、水利建设基金等税费。

(二)发票清理的范围

纳入“营改增”范围的纳税人向地税部门领购的以下发票需要清理:

1.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2.已经纳入地税部门管理的公路客运发票;

3.通用机打发票(卷式_出租车);

4、通用定额发票(燃油附加费);

5.通用机打发票244*177.8规格(国际海运、国际货代、报关代理、船舶代理);

6.通用机打发票190*101.6规格(代理业、仓储业、广告业、搬运装卸、租赁业、转让无形资产、其他服务业);

7、试点范围内相关定额发票、手工发票、具名发票

注意:

1、发票使用有效期至201*年11月30日止(出租车专用发票、客运发票有效期至201*年12月31日)

2、纳税人兼营其他营业税应税劳务并单独核算的,该兼营项目继续使用地税普通发票并缴纳营业税

(三)具体清理实施请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阶段来办理清理工作。特别是需要使用发票到11月的纳税人,只能选择第二阶段来办理。

1、第一阶段对满足条件的纳税人开始预受理(11月11日-12月17日征期)可以受理的类型为:一是未领购发票的纳税人;二是自201*年11月1日起经营业务不涉及“营改增”范围的纳税人

2、第二阶段开始全部受理。12月18日-31日对纳入“营改增”名单的且领购发票的纳税人进行数据清理,但使用出租车专用发票、客运发票的纳税人除外。(12月征期内完成当月纳税申报后可提前受理。)

3、第三阶段特殊发票处理,若有需要,将有专人提前通知

二、“营改增”税费清理所需资料

(一)未领购发票的纳税人。只需填写《“营改增”税费清理报告》(加盖公章),到专窗办理。

(二)根据“营改增”试点范围确认后,仍需继续使用地税发票的,填写《“营改增”税费清理报告》(加盖公章);并提供发票领购本

(三)根据“营改增”试点范围,不再使用地税发票的,填写《“营改增”税费清理报告》(加盖公章);并提供发票领购本、及所有未验旧(或未使用)的发票,填写《发票情况使用表》(加盖公章),其中机打发票需要做发票预核销处理,若不会操作,请携带机打发票数据库文件(iedp.db)

注意:

1、《“营改增”税费清理报告》有两种取得方式,开通网上报税的纳税人在11月征收期前可以在网上报税(客户端)的通知处下载该表格;未开通网上申报的纳税人请到办税服务厅领取该表格。此外,网上申报通知发送只针对纳入“营改增”名单的纳税人。

2.纳税人在《“营改增”税费清理报告》中只需填写“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和“设立税务登记日期”,其他项目无需填写,但需要加盖公章。纳税人也可以直接携带公章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事项。

扩展阅读: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移交管理工作流程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移交管理工作流程

为方便基层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相关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流程。

一、户籍接收

省局通过外部信息管理系统开展营改增纳税人户籍交接工作,系统操作指南将另行下发。

(一)信息采集和清分

省局统一采集地税机关移交的试点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经整理后导入外部信息管理系统,生成《营改增纳税人信息核对表》,自动清分至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

由于主管国、地税机构设置不一导致省局清分的试点纳税人信息与实际主管国税机关不符的,通过外部信息管理系统【营改增信息】模块作退回处理。

(二)信息核对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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