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改进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对卫生系统干部的规范管理,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上级有关人事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卫生系统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股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管理
(一)适用对象
适用于全县卫生系统股级干部及相当于这一职务人员的选拔任用和交流。包括:
(1)县卫生局机关内设股室正、副职,各乡镇卫生院正、副职,县直股级医疗卫生单位正、副职;
(2)县直副科级医疗卫生单位副职及内设科室正职;
(3)县医院、中医院内设科室正、副职。
(二)干部管理权限
县卫生局机关内设股室正、副职,各乡镇卫生院正、副职,县直股级医疗卫生单位正、副职,县直副科级医疗卫生单位副职由县卫生局直接管理。县直副科级医疗卫生单位内设科室正职及县医院、中医院内设科室正、副职由所在单位协助县卫生局进行管理。
(三)选拔任用程序
1、干部调整动议条件:
(1)领导职位职数出现空缺;
(2)领导班子整体结构需要优化或领导干部需要交流任职;
(3)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存在突出问题需要调整;
(4)领导干部经考核认定为不胜任现职或受党纪政纪处分不适宜担任现职;
(5)其他工作需要。
2、任职资格条件
(1)担任副股级的一般应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担任正股级的一般要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
(2)一般应具有中专(高中)以上学历;
(3)新提拔的股级干部,年龄一般应在40周岁以下(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结构的实际情况,年龄可适当放宽);
(4)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需要;
(5)担任特殊岗位的股级干部,还应符合相应岗位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下列人员不得提任股级干部:
(1)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的;
(2)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的;
(3)上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或不称职(不合格)的;
(4)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提拔任用的。
3、基本程序
(未完,全文共2860字,当前显示793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