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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科学决策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

县委重大事项科学决策工作领导小组在县委常委会领导下,受县委书记委托,全权负责县委有关重大事项的集体决策工作。

一、议事范围

1.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历史遗留问题;

2.涉及全局性的体制、机制、制度重大改革问题;

3.重大项目建设需要认真研究政策、实施创新突破的事项;

4.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领导小组成员认为需要提请讨论的其他事项

二、议事原则

1.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决策原则。凡属议事范围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由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原则上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议事和会议表决。

2.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重大事项决策前,必须经过系统调研,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坚持多种方案备选择优决策,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必须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各项工作。

3.坚持提高效率原则。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根据需要召开,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适应推进工作需要,在科学民主依法的基础上,提高决策效率,防止久拖不议、久议不决。

4.坚持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监督原则。领导小组会议实行全程录像。除保密内容外,凡涉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重大决策议题,其决策程序、方法和结果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选择适当方式和载体在一定范围内如实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议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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