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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异化思考

多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充分履行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和健康安全的放心消费环境的过程中,还围绕发展、服务发展的要求,创造了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服务职能(以下简称“服务”)的“典型范式”:不断降低门槛,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不断加快办事(照)速度,缩短市场主体准入的时限;对个别企业的需要采取“特殊”政策;为招商引资项目开“绿灯”;监管就松,处罚就轻……这其中,有的是政策导向的现实需要,有的则是迫于无奈的行为选择,由此而导致我们在全心致力于服务的过程中,却身不由己地陷入了“服务的困惑”:一是不能不谈、不做所谓的“服务”;另一方面又不得不承认在服务中的确存在着疏漏之处,并可能导致产生新的问题(责任)。二是明知(逾越法律法规的)服务不可为而要为之,并要独立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的、党纪政纪的、经济的)责任后果三是如不为之,则是服务不到位,会引发市场主体的不满,造成投资环境评价中的得分偏低,民主评议排名靠后的后果四是为市场主体的准入提供的服务,虽握有审查、许可的主动权,但由于所谓服务不能说“不”,这些主动权则演变成为束缚自我的绳索五是个别或特需的“服务”方式、“服务”内容,被要求推而广之的“扩大化”……

主体在活动中产生或分化出来的客体,以某种方式、或在特定环境下与主体发生换位或转化,不但反客为主,甚至束缚、限制、支配原先的主体,使之陷入到不自由的境地,这就是德国古典哲学中所阐释的“异化”现象。考察、审视现实中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服务职能所面临的“困惑”,“异化”不失为一种合理的解释。

服务职能的异化,不仅折射出我们实施的服务存在着基础不牢、机制单调、运作失范的薄弱之处,更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干部在履行服务职能上面临着“两难选择”:一方面强调服务职能的发挥,要主动、积极、靠前服务,另一方面是面对服务的异化、特别是服务可能导致的责任风险而不可为之、或慎而为之;一方面提供的服务,在操作上都想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来坚守“服务的底线”,另一方面来自外部的重重压力,在无奈中选择、在变通中突破“底线”之例不一而终;一方面来自外部要求变通、突破、灵活处置等“服务”的呼声高涨,另一方面依法行政的要求提高、制约加大,责任追究屡见不鲜,“余地”越来越小……类似这些来自内部、外部以及内外交织的矛盾和压力,凸现了工商行政管理服务职能正面临着被服务对象异化和自我异化的双重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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