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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犯罪治理思考

商业贿赂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有单位在商业活动领域中利用职权实施的受贿犯罪,以及相关行贿、介绍贿赂犯罪。它同发生在人事权、行政执法权和司法权等领域的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有所区别,但其本质仍属于贿赂罪范畴。商业贿赂活动大量发生,会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公平竞争,败坏商业道德,严重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

**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第一年,总书记**年12月25日在人民大会堂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强调:“坚持执法为民,坚持司法公正,把维护好人民权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人民安居乐业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无疑发挥着重要作用。结合我市检察机关**年以来查办的271件284人商业贿赂犯罪进行调查分析,以期掌握此类案件的特点和规律,有针对地制定治理措施。

一、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滋生的成因

商业贿赂犯罪是经济转型时期各种利益交互冲突的必然结果,是我国经济领域产生的一种新的社会现象,它将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长期存在。现阶段我国商业贿赂犯罪滋生的主要成因是:

1、依法经营的商业意识和诚实守信的商业文化还没有在全社会得到普遍遵循,不健康的奸商文化仍被少数人奉行,合法竞争与不正当竞争两种利益的冲突滋生了商业贿赂。在商业活动十分繁荣的现代社会,一些市场主体为争夺商业资源,获取高额利润,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领域采取串通、合谋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乃至向国家公职人员贿赂,以谋取非法利益。商业贿赂使行为者采用非正常手段获得了交易机会,这使得合法经营的市场主体失去了应得的市场份额。商业贿赂中的暗箱操作,还使得其他经营者对市场信息了解不够充分,这是对资源配置机制有效发生作用前提的信息公开和对称的破坏,结果导致正常的竞争秩序无法形成。

2、经济领域公共权力的普遍存在,私权和公权的冲突滋生了商业贿赂。由市场占主导的经济领域,主要靠竞争来约束和激励,达到经济福利最大化和资源配制最佳化的目标。公共权力的跨权越界,对经济领域的干预,民主监督机制尚不能有效发挥作用,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在商业活动领域利用职务便利进行权钱交易、收受贿赂。

3、在社会转型期,存在大量的国有经营型资产和行政事业型资产,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参与资产管理、招投标、采购、定价等经营性活动,具有市场管理者与参与者的双重身份,商业贿赂便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与职务行为密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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