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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走规范法制之路(下)

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注意把握我国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的社会特点

行政审批作为政府管理社会事务的一种重要手段,有着其他管理手段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法制还不健全,宏观调控手段发挥作用的机制还不完善的情况下,行政审批制度在某些领域,还有其特殊作用。因此,这方面改革的进程要适应现阶段管理的需要,要把握好与其他管理手段的协调关系。

第一,把握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法制建设进程的关系。这次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审查确认的3945项审批项目中,经济事务管理类项目就占有2042项,占总数的51.72%,在取消的1235项审批项目中,经济管理类有822项,占取消项目总数的66.56%,这还不包括以管理文化、宣传等意识形态领域等名义设立的、实质是文化市场准入的审批项目。考察设立这些审批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可知,这些审批项目绝大多数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中期。当时,我国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计划经济时期的制度规范被突破,新的规则还未建立,为维护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只好采用行政手段来管理。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我国仍将处于继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也是法制体系以及其他社会制度规范逐步完善的过程。为了弥补这一过程中立法、制度规范和执法工作的缺陷,预防有人钻法律和制度的空子给社会造成危害,我们对现有审批项目进行处理时,要充分考虑法制建设的状况,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适应改革过程管理的需要,防止审批手段取消后管理脱节。

第二,把握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认证体系、社会评价体系完善程度的关系。在市场化条件下,社会成员之间相互提供服务,特别是作为服务的购买者、商品消费者的个人,不可能对供应商的能力、信誉等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更不可能对将要消费的商品进行逐一检验。要使社会经济活动顺畅运行,就需要相应的市场信誉体系来支持,就需要具有社会公信力的认证机构对企业的产品质量和质量体系、对一些提供特殊服务的法人或个人的能力、信誉、技能等情况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做出客观公正的认证或评价。认证、评价的结果,一方面作为该法人或个人从事某一特定行业经营或从事某项活动的资格,另一方面作为其他社会成员是否决定与其发生业务联系或合作的参考依据。这就是比较完善的产品质量认证、质量体系认证和其他社会评价体系。不论是被认证者的能力、信誉,还是认证机构的评价水平,都需要经过长时间的实践检验,而我国目前的认证体系才刚刚开始建立,许多还不能独立承担检验、认证、评价功能,一些工作不得不由行政机关组织,或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发给许可证,这就产生了大量的行政审批现象。因此,对这方面的审批项目进行改革,要把握好度,待条件成熟时,逐步转移给具备条件的独立认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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