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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民事执行联动机制构建之考量

“执行难”问题是当下经济有序发展的绊脚石,执行难,其成因复杂,不能仅靠法院单打独斗解决难题。通过建立实施执行工作社会联动机制,使“执行难”问题得到有效化解,从而维护司法权威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制裁不守信用者,有力推动诚信社会建设,使市场经济有序发展,推动建设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

关键词:执行难社会联动信用机制法制完善

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由于商品经济大潮的冲击,很多传统价值观念发生改变,“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问题日益凸现。“执行难”一词也成为了人们对大量生效的民事法律文书长期得不到执行的生动描述。在利益的驱动下,如吸附在社会经济机体上的毒瘤般的“老赖”们,肆意地违反着诚信的原则,机会主义行为犹如潘多拉魔盒放出的魔鬼,吞噬着市场经济的信用基础,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甚而影响着经济发展和和谐社会的建设。相当数量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不到如期执行,使人们对司法公正、法律的权威产生疑虑,动摇公民通过正当的途径寻求民事救济的信心。甚至出现人民群众对政法机关,乃至对党和国家的信任危机。为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从中央到地方,从人大到政府,从司法理论界到司法实务界等社会各界都对这个多年来的顽症给予高度重视,并纷纷采取了许多措施来努力破解这一难题,但目前仍处于人民法院单打独斗解决的局面。鉴于此,要根本解决执行难问题,需要创新工作机制,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进行综合治理,构建执行联动机制。

“所谓执行联动机制,是以司法主动,社会合作为依托,通过调动包括司法系统本身在内的社会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多管齐下,集体合围,形成一个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的高压态势和共同惩戒局面,同时致力于削减执行工作的其它阻抗因素,将治理执行难追溯到执行难问题产生的源头上去。”[①]上述机制不仅有益于司法实务中解困,更有利于立法完善。其探索和建设亦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要求,顺应了市场经济的要求。

执行,是法律尊严和全民法律素养的一个综合体现。在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他们的法律读本上难以找到“执行难”一词,当事人大都能自觉遵守法律、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很少或根本不存在逃避或抗拒执行的现象。在我国,近些年,随着商品经济大潮的冲击和社会价值标准的多元化,人们原有的商业道德观念受到严重的冲击甚至蜕变,“老赖”现象日益凸显,“执行难”已为广大民众所熟知,关于执行难问题,群众意见最集中,自上而下关注也最多,许多基层法院近年来的执行兑现率不足50%。执行未结案件越积越多,基层法院执行员亦不堪重负,虽有法院积极应对,整合本院人员配置,尽量加大执行队伍的力量,但亦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难题。社会反应日益强烈,相当多的有效法律文书得不到实际执行,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不断下降,更有甚者在媒体上公开叫卖生效法律文书、债权凭证。“法律的生命在于法律的实现,而执行是法律获得生命必不可少的形式与途径。”[②]“如果他们失去了对法院工作的尊重,则他们对法律和秩序的尊重将会消失,从而会对社会构成极大的危害。”[③]生效法律文书不能得以执行,法律正义便无从谈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以维护之同时,司法裁判的权威和社会公信力亦遭受贬损,社会信用关系恶化,严重危及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民事执行中执行难原因及联动机制的缘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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