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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司法行为问题研究

规范司法行为必须深入了解司法行为的性质、特点和内容;全面掌握当前司法行为存在司法主体素质不高,执法不公、不规范等问题的现象和因素;认识和分析其产生的根源,从而寻求出规范司法行为需要解决的问题和解决的方法、途经、对策和措施。并加以完善和改革,从而在我国建立起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从而最终规范司法行为,早日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

一、司法行为的概念、内容、特点和要求①

1、司法行为的概念。司法行为的概念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广义的司法行为是指国家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开展司法活动,履行司法职责以及与履行司法职责相关的各种行为的总和。如审判行为、检察行为、执行行为、普法教育、法制宣传、信访接待、作风建设、清正廉洁、后勤保障等行为。狭义的司法行为仅指国家司法机关的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司法主体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性活动的行为总和。如审判活动行为、检察活动行为等。根据现实社会的需要,本文拟对广义司法行为的相关问题进行阐述

2、司法行为的内容。总的来讲是指国家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具体适用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案件及执行相关法律工作的活动。它包括司法行为主体、行为客体、行为内容。

⑴、行为主体,主要包括人民法院的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以及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书记员等人员。

⑵、行为依据,即法律等规范性文件。

⑶、行为客体,即司法行为对象包含的标的物。也即法院和检察院处理的各种案件、纠纷所承载的权益(物质的、精神的、政权的、主权的权益)

⑷、行为程序,行为主体依法适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纠纷时所应遵守的方式、方法、步骤和顺序。

⑸、行为环境②,即行为主体进行司法活动时所面对和需要的的特定环境(体制的、对象的、文化的、工作和生活的环境)。

⑹、行为结果,即行为主体开展的司法行为结束后所取得的结果。

3、司法行为的特点:司法行为是作为国家政权内容之一的国家审判权、国家检察权在行使中产生的行为。因此它包含了以下特点:

⑴、行为主体的特点:

①主体具有法定性,司法行为主体必须是国家权力机关(同级人大部门)许可并授予其执法资格的人员。如法官、检察官等。

②权力行使的独立性、司法行为主体行使司法职权时,具有独立性,不受任何其它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否则难以保证司法权行使的公正性。

③活动的程序性。司法主体在进行司法行为时必须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如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必须按照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

⑵司法行为内容的特点:

①职权法定性。是司法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运用

法律规范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即以国家名义行使司法权的专门活动,其它任何其它组织和个人都不能行使该项权利。

②程序法定性。司法行为是司法主体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的专门活动。如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必须按照刑事诉讼法程序进行。严格按照诉讼程序进行是保证司法公正、公平的首要条件。否则难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正确适用。

③裁决权威性。司法行为大多是司法主体适用法律裁决纠纷的行为。是矛盾纠纷的终局处理行为,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所以法律赋予了其很大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一旦作出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执行,非因法定理由不得随意改变。

4、司法行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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