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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完善司法独立的保障机制及价值取向

司法是法治的灵魂,司法独立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制度保障。坚持司法的独立性是近现代法治文明的重大成果,是我国司法的重要原则,是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防止权力滥用和专断的必然要求,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因而研究司法的独立性这一课题,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拟通过对司法独立性的重大意义、科学内涵和要求,我国司法独立原则的特征与现状等问题进行考察分析,对新形势下如何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价值导向,建立和完善司法独立的保障机制发表浅见。

一、司法独立对司法公正和法治的意义

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和法治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制度保障,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没有司法的独立,很难做到司法公正;没有司法的独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一)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

实现司法公正需要多方面的因素,但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和前提条件。一个独立的不受外界干预和影响的法院与法官,更可能作出公正的裁判,而在一个存在外界干预和影响的环境下工作的法官,不当司法极易发生。

司法独立之所以是司法公正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其主要理由是:第一,只有保持司法独立,才能使法院和法官独立审判,不屈从于任何权势和诱惑,真正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二,只有保持司法独立,法官独立于一方当事人,不与一方当事人有任何利害关系,才能够保障法定程序的实现。由于审判活动是对各种冲突和纠纷的裁判,法官作为裁判者,必须超然独立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这就要求裁判者在个案中与双方当事人保持独立,始终处于中立的第三者的地位,与任何一方不得有利益的纠葛,也不得对任何一方存在好恶偏见,对双方当事人予以平等的重视和尊重,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是公正的。第三,只有保持司法独立,才能在适用法律过程中严格依法办事,准确的适用法律。例如,领导过问案件和先定后审,都会影响审判的公开性和公正性,很难保障严格执法,因而很难做到司法公正。尤其是从实践来看,许多违法、枉法的裁判以及适用法律不平等的裁判,除了法官的专业素质不高有关以外,大多都是因为法官屈从于权势和各种非法的干预以及司法腐败造成的,这些都表明法官本身在执法时没有真正的独立。司法独立在严格执法、平等保护当事人、实现程序公正中的作用,充分表明司法独立是裁判公正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司法独立之所以是司法公正的前提,还因为,实际上的不公正与人们感觉上的不公正是司法不独立的当然后果,而独立司法以保障司法公正是当事人与社会的强烈要求,甚至可以说是制度产生的初始要求。正如1995年8月在北京通过的“司法独立基本原则声明”所言,独立的司法机关是实现无偏倚的公正与公开审判不可或缺之要素。司法独立是现代法制国家所普遍承认和确认的一项原则,这不仅是因为司法独立建立了现代意义上审判程序和制度,表现了司法程序应有的公正性,也是公正程序的集中体现。没有司法独立,应有的公正就无法实现;如果司法不独立,法院不独立,法官不独立,那么审判必然被立法者、行政者等所扭曲,司法公正根本无法实现。

(二)司法独立的是现代法治的基础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司法公正是法治的基础,因而司法独立是法治的重要基础。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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